香港六和资料工会采购管理办法
(修 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采购行为,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,促进学校廉政建设,根据《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》(闽工〔2018〕158号)、《<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>有关问题的解答》(闽工〔2022〕18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》(榕财采〔2020〕138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参照《香港六和资料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制度规定,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,是指使用学校工会经费(含学校拨付的行政补助经费),为顺利开展工会工作,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,包括购买、租赁、委托或雇佣等。
本办法所称的货物,是指工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,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、食品、日用品等。
本办法所称的服务,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,包括技术、智力、中介、宣传制作、安保、大型会议与活动的组织等。
第三条 学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、信用和守法的原则。
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审批权限
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工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,统一领导学校工会采购管理工作,负责审定10万以上工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。
第五条 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项目分别成立项目采购小组(成员3-5人,由工会委员、二级工会干部代表等组成,且不含监督员),由项目采购小组履行项目采购职责,完成采购活动。
项目采购小组的基本职责是:做好市场调查和询价比较,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,遵循“货比三家、择优选购”的原则,通过实地了解、互联网、电话、递交询价函、网上询价等多种方式,比质比价,择优一家,制定采购方案,按学校的采购流程完成采购活动。
第六条 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会采购项目,由学校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后自行组织采购;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会采购项目,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集体研究决策立项后组织采购。
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
第七条 采购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磋商、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单一来源、比价、定向采购、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。
第八条 项目预算在50万以内的采购要求:
(一)采购比价遵循“保质、保量、实惠、公允”原则。比价可以采用函询、电话询价、网络询价、现场询价等方式,做好询价记录和监督。中标方式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;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,由项目采购小组进行打分,最高分者中标。
(二)采购可以上网采购,但应做好比价手续,费用报销时应附网购付款凭证、比价材料等。
(三)在当地大中型连锁百货商店或超市(单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)及其网上超市采购职工集体福利品可以简化采购程序,不用履行“货比三家”的比质比价程序,但要争取折扣优惠。
(四)对供货渠道单一、电商价格或者厂家直供价格具有明显优势的物资,可定向采购。
第九条 项目预算在50万以上的采购要求:
(一)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小组拟定,必要时可以投票等方式征求二级工会干部或会员代表的意见,采购方案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。
(二)节日和生日慰问品、电影票的采购品种和采购方式应先履行民主程序,经工会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执行,必要时应召集二级工会干部或会员代表参加票决。
(三)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规定的单一来源物品采购,应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。
(四)竞争范围可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采用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,原则上应以公开方式为主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。
第十条 扶贫产品采购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,工会每年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扶贫产品采购。扶贫产品采购可以简化采购程序,直接通过“832扶贫电商平台”、单位对口支援县(村)进行采购,但也应履行民主程序,采购价格不应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。
第十一条 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会采购项目,应签订采购合同。
第十二条 采购全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(包括调研记录、报价文件、决策记录、采购公告、采购结果、采购合同等)由学校工会负责做好立卷归档及保管。
第四章 验收
第十三条 节日慰问品、生日慰问品、工会活动奖品等需要分发给教职工的货物采购项目,由签领人填写签收表即视为验收,签收表可作为报销凭证,无需再填写验收表。
第十四条 其他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参照《香港六和资料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
第十五条 工会采购项目监督机制按照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监督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、学校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。
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采购进行经费审查监督。
第十八条 采购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制度,未经批准擅自采购、化整为零的,或采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,并造成较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,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。
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采购必须严肃以下纪律:
(一)各级工会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;
(二)采购参与人必须持按章办事,不得以权谋私、违法乱纪、搞不正之风;
(三)采购参与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自行回避;
(四)采购参与人不得虚假采购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工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,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1.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
2.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3.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;
4.开标前泄露标底的;
5.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政策法规有冲突之处,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学校附属单位工会的采购活动参照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发文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。